各区县(市)环保局(分局),杭州湾新区、保税区、大榭开发区、宁波国家高新区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、市局各处室、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执法行为,适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,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统一全市环境执法标准,公平、公正实施环境行政处罚,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环境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,我局修订了《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(试行)》,经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(指该日起立案的)试行,原《宁波市环保系统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(试行)
附件: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(试行)说明
宁波市环境保护局
2017年12月29日
抄送:省环保厅,市法制办。
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